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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 2020-2-14 13:03:33


鄭男在父親過世當天領走父親存款210萬元,被姊姊控告侵占、詐欺取財。基隆地檢署偵結,因鄭女未在法定告訴期間內提告,處分不起訴。記者邱瑞杰/攝影

基隆市鄭姓男子在父親過世當天,領走父親銀行帳戶內的210萬元,他的姊姊3年多後告弟弟涉嫌侵占、詐欺取財。基隆地檢署偵結,兩人為姊弟關係,全案須告訴乃論。鄭女知道弟弟領走亡父存款後,未在6個月內提告,處分鄭男不起訴。

鄭女提告指出,她的父親2014年5月9日死亡,身後留有財產。弟弟明知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卻基於侵占、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犯意,在父親死亡當天前往銀行,偽冒父親名義,在取款憑條填載取款金額210萬元,並盜用父親印章,順利提領210萬,再轉匯到自己名下帳戶。

鄭男辯稱,當時有開家庭會議,唯恐存款暫時無法動用,才由他代表領出存款。鄭男的舅舅也有參與會議,他證稱,會議當天告訴人也有出席,在場的人都沒有反對。

檢方指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犯此罪,須告訴乃論;犯侵占罪、詐欺取財罪也準用這項規定。

檢方查出,鄭女是在父親過世後2、3個月,就得知弟弟擅自領出父親銀行存款,也就是已知弟弟涉嫌侵占或詐領其他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卻遲至2017年7月5日才提告,已逾法定告訴期間。

檢方表示,鄭男將父親遺留存款轉匯入「公帳」帳戶,是兄弟姊妹開會決定。鄭男提領存款,打算用來支應喪葬費用,是為全體繼承人利益所為,填寫取款憑條縱未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但並未損害所有繼承人利益,銀行也未受損害,偽造文書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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