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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 | 2018-9-5 14:20:45

稍有經濟常識和金融常識的人都知道,理財産品和保險産品完全是兩個概念,即便是兼具理財功能的保險産品,也與純粹的理財産品有所區別。尤其是,兩種産品對消費者帶來的影響非常之大。因而,涉事經營者理當給消費者一個說法,監管部門也應及時介入,查處此類混淆視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欺詐行爲。

  隨著金融業的高度發展以及人們理財、投保觀念的提升,很多銀行銷售起自有理財産品或代銷理財産品或者保險産品。但如前所述,存款、理財、保險這三類産品有本質區別,並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受能力。如存款收益很低,但基本上沒有風險,理財産品收益較高,但存在較大虧損風險,保險則以發生相應的保險事故爲兌付條件。

  那麽,對于這些有較大區別的金融産品,商家向消費者推薦時就應盡到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以免消費者陷入誤區。但現實中,存款“變”理財,存款“變”保險,理財“變”保險的事件多有發生。這凸顯出絕大多數銷售人員並未盡到告知義務,相反爲了業績需要,往往采取忽悠乃至欺詐方式誘導消費者受騙。從報道中可知,一些保險銷售人員著裝與銀行櫃員相似,甚至有些櫃員就兼職銷售人員。在這些人天花亂墜的忽悠下,一些防范能力差、理財觀念匮乏的消費者極易購買保險産品。

  商家推薦産品時,必須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能以假亂真,指鹿爲馬。否則,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既有權以受到欺詐爲由向商家索賠,又可以重大誤解爲由解除合同,並要求商家賠償損失。特別是,一旦查實銷售人員在推薦産品過程中有隱瞞真相、混淆是非、誤導消費者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爲,商家還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17年頒布的《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經營者銷售保險和理財産品時應錄音錄像。雖然此事件中的消費者是2016年購買的保險産品,但當時多數銀行、保險機構已實現了錄音錄像。涉事銀行或監管部門介入后,完全應該調取視頻資料及其他證據,查清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爲。進而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不斷給消費者“挖坑”,耍理財變保險的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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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
高級版主 | 2018-9-7 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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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pug
公爵 | 2018-9-7 17: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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