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最後由 Kenepq 於 2024-4-30 13:37 編輯
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所稱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張貼足以引誘、媒介 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請讀者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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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所稱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張貼足以引誘、媒介 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請讀者自重! |